巴菲特在 1962 年第一次買進波克夏(Berkshire Hathaway, BRK.A-US)紡織廠股票之前,1956 年,26 歲的巴菲特來自於親朋好友財務上的鼎力支持,總共7個人一共出資10.5萬美元成立了有限合夥投資事業,巴菲特自己則出資 100 美元,由巴菲特負責操盤,並明定其他合夥人每年保證可以領回 6% 的分紅,若投資績效超過 6%,則合夥人可以再拿超過 6% 利潤的 75% 當作紅利,巴菲特則拿剩下的25%,換句話說,如果當年度的投資報酬率低於 6%,巴菲特拿不到 1 毛錢。
合夥事業的第一年,巴菲特就替合夥事業賺了 10.4%,第二年是驚人的40.9%,第三年獲利 25.9%,第四年 22.8%,第五年更是不可思議的 45.9%,到了 1966 年,公司資產已經暴增到 4400 萬美元;1969 年,由於股市已經漲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巴菲特看不到有更好的投資標的,因此決定清算合夥投資聯盟,而此時 39 歲的巴菲特的個人資產已經達到 2500 萬美元。
巴菲特在成立合夥投資事業之初,對合夥人提出投資的「基本原則」 (The ground Rules) ,可供投資大眾參考年輕股神的智慧,以下摘錄自「巴菲特投資原則」一書 (作者為傑瑞米.米勒 Jeremy Miller) 。
- 要評斷投資績效,我認為最好是看 5 年的數字,不然至少也要看 3 年的數字,我們的表現有時候會不如道瓊指數 (Dow-Jones Industry) ,而且可能明顯比不上,但如果有 3 年以上的投資績效不如大盤,那我們應該替資金另尋出路。
- 我的工作不包括預測股市或經濟的波動,如果你認為我有這種能力,或認為這對經營投資事業有必要,你不應該加入這個合夥事業。
- 我無法向各位保證投資績效,但我可以保證並承諾,我們選擇投資標的是看資產價值而非他受歡迎的程度;我們藉由在每一項投資中取得可觀的安全邊際 (margin of safety) 以分散投資,盡可能降低資金永久損失 (而非短期的市值損失) 的風險。
由此可見,巴菲特師承葛拉漢是看投資,而不是投機;是看公司長期的價值,而不是看股票短線的價格。
再回到波克夏,1965 年之後,波克夏紡織本業已經搖搖欲墜,虧損不斷擴大,因此在 1967 年,巴菲特決定進軍保險業,將波克夏轉型為控股公司,建立投資基地,保險業有一個好處,那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先向保戶收取保費,在客戶申請出險理賠之前,這些閒置的資金就可以成為巴菲特投資的資金來源,稱之為浮存金 (float) ,波克夏在接下來的歲月裡,就是利用這些浮存金再投資壯大保險事業,買下更多優秀的獨立子公司,和取得大型公司的少數股權。
首先是 1967 年,波克夏以 860 萬美元買下了兩家奧馬哈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全國產物保險 (National Indemnity Company) 和全國水火險公司 (National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1970年,巴菲特開始買進「政府雇員保險公司」 (GEICO,簡稱蓋可保險) ;並跨入銀行業,買下伊利諾國民銀行;1990 年,開始買進富國銀行 (Wells Fargo) 股票;巴菲特在 1999 年的股東年報中指出:「如果想要了解波克夏,你必須了解如何評估保險業」,儼然巴菲特把波克夏當成一家保險公司,截至 2017 年為止,波克夏旗下的保險、再保險子公司 (波克夏 100% 持股) 就超過十家,波克夏也持有不少金融類股,除了富國銀行之外,還包括了美國合眾銀行 (US Bancorp) 、紐約梅隆銀行 (New York Mellon) 、M&T 銀行…等,巴菲特利用保險公司或銀行的自由現金去投資更多的優秀公司。
巴菲特買下保險公司或銀行後,通常會先把該公司的投資部門裁撤,然後自己尋找投資標的,然而吾人卻無法買下整間金控公司,掌握投資標的。
比如說 2016 年初,國內各大銀行承作 TRF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因人民幣大貶導致銀行必須認列高額損失,導致金融股重挫,當時金融股股王富邦金(2881-TW)從高點 69 元腰斬至 34.7 元,因為認列TRF的損失,富邦金的稅後淨利從 2015 年的 636 億元衰退到 2016 年的 485 億元,如果巴菲特持有 100% 的富邦金控,應該就不會投資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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