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末,也就是美國當地 明尼蘇達州 時間 5月25日,在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利斯市發生了一起讓人心痛的事件,四名白人警察以偽造文書罪的罪名逮補了一名黑人男子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其中一名警察用膝蓋強押其頭部抵地 5 分鐘,並無視其發出的求救及圍觀群眾的勸阻,最終導致該男子送醫不治。
這個事件在美國掀起軒然大波,明尼蘇達州已連續幾日發生抗議、暴力與縱火事件,引發的騷亂也蔓延到至少20個州,多座城市實施宵禁,但未能阻止暴力。在經過多次柔性勸導後,明尼蘇達州長沃茨(Tim Waltz),在30日終於下令國民兵「全面動員」,宣告將認真逮捕違反宵禁者; 其後,包括德州與加州在內的至少13個州,都陸續要求「國民兵出動」協助平亂。
喬治.佛洛伊德之死,美國種族歧視何時休?
「佛洛伊德之死」是因美國警察執法過當而起,而因為受害者是非裔黑人,所以讓這個事件染上了種族歧視的顏色。事實上,在美國,非裔美國人被警察射殺的狀況一向嚴重,特別是死於警方逮捕過程中的人數,黑人就比白人整整高出了2.5倍。可以說,「佛洛伊德之死」是美國警察的執法過當加上種族歧視所造成的悲劇故事,但若要理解造成事件發生的真實原因,也許我們該關注的重點是,美國的法律為何給予警察如此大的權力,讓警察可以隨意對毫無反抗之意的人民施暴呢?
美國為何頻傳警察暴力?
美國的法規中規定「在實施逮捕或者防止嫌疑人逃脫羈押時,如果警員“合理性的認為”逮捕對象已經犯下或準備犯重罪,如不立即實施抓捕可能對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那麼警員有權使用致命武力。」法規看起來似乎已限制了警察使用暴力,那麼為什麼美國警察執法過當的問題還是層出不窮呢?
主要的問題就出在於法規中「客觀合理性」的部分,在實際案件受審的過程中,很難去區分警察的暴力行為到底是出於「真的面臨客觀判斷下的生命威脅」或是「在驚慌狀態下做出的主觀性攻擊行為」,而因為美國允許民眾擁有槍枝,美國槍枝總量在2.7到3.1億把之間,也就是幾乎每一個美國人民都擁有一把槍,這往往使警察的威脅評估顯得更加可信,全美國的法院都更傾向於相信辦案警察當下的判斷。
簡單來說,美國法院認為,你不是施暴的警察本人,你沒辦法去判定他當時感受到的危險到底有沒有嚴重到讓他採取暴力行為。如果你要證明警察執法過當,那你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這名警員當下內心的想法是非客觀性的、含有個人主觀判斷的。通常要提出這樣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也因此給予了警察相當大的執法空間。
藍色的沈默之牆
如果法律賦予警察如此大的權力去監督人民是否守法,那麼警察本身是否依法行事或有違法行為又該被誰監督呢?一般而言,當警員使用致命武器後,將受到警局內部調查,判斷案件是否涉及違規。不過,在美國有一句常用術語,叫做 “Blue Wall of Silence” ,中文是「藍色的沉默之牆」,專門用來形容有關警察腐敗的問題。這個概念的起源是,因為警察的職務常常處於不可預測及受暴力威脅的環境中,加上他們具有使用武力的權力,因此很容易培育出一種講求忠誠和互相支持的緊密關係,警察對同僚的各種濫權、犯罪、不當行為都保持沉默,不舉報,甚至提供假證供。簡單一句,就是「警員互相包庇及隱瞞」,而因為警察的制服及象徵通常是藍色,因此這個現象便被稱為「藍色的沉默之牆」,光就這個術語的存在,就不難想見,美國警局的內部調查機制在不當執法行為的調查上,處分力度不會太大。
選票向左或向右?
在這次的事件後,不少人批評美國警察的權力過大,甚至將其拿來和香港去年發生的「反送中暴動事件」以武力鎮壓民眾的港警做比較。但事實上,每一個國家的經濟、治安、民情都是不一樣的,也因此各國都有自己適用的法律。美國是人民能夠合法擁有槍枝的國家,對警察來說,執法時要面對的潛在危險非常大,因此相對會需要有較大的執法權力以自保,今天如果人民為佛洛伊德之死而不平進而希望美國修改法律限縮警察權力,那麼未來我們也有可能為了另一個在執法時死在暴民槍下的警察而落淚。
在民主法治社會,公民有權透過選舉表達民意,對於此次的事件,除了抗議和暴動,其實人民也可以透過觀察各黨派政治人物的發言來決定未來選舉時自己的選票走向。身在台灣的我們也不妨思考,揚言要以武力鎮壓暴力的保守派候選人川普 (Donald Trump),以及表示若當選總統,將在上任100天內於司法部體系下重新設立警察監督單位的民主派候選人拜登(Joe Biden),除了各自穩固川普的農民鐵粉和挺拜登的中產階級選民以外,在下一次總統大選,他們2人會如何透過行動,爭取其他中立選民的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