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5 日晚間,北京證券交易所起草《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等三件業務規則。
其中,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監管要求、證券交易制度等做出了確立安排,包括平移精選層上市標準、退市制度安排、連續停牌不超過 25 個交易日、申報 100 股起,以 1 股為單位遞增等八大要點。
一、上市標準平移精選層規則
《上市規則》指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平移精選層的四套 “ 財務 + 市值 ” 條件。具體而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與精選層的掛牌條件保持一致,設置市值條件和財務條件的四套標準,具有較好的包容性。標準一側重財務指標,市值起輔助作用;標準二側重關注市值標準,適應獲利模式清晰、業務快速發展的企業;標準三針對具有一定研發能力且研發成果已初步實現業務收入的企業;標準四主要面向市場高度認可、研發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未獲利企業。
全國股轉系統表示,目前精選層掛牌的 66 家公司,適用四套標準進層的都有,這套指標顯示出較好的適應性。其中,多數企業以淨利潤標準要求進入精選層。據測算,目前創新層、基礎層符合四套財務條件的公司數量充足,北京證券交易所後備上市企業儲備充分。
二、退市標準、程式確立
“ 入口關 ” 確立規定的同時,《上市規則》也對 “ 出口關 ” 做出安排。《上市規則》確立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構建了多元豐富的指標組合。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為 2 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退市程式方面,即 “ 怎麼退 ” ,《上市規則》規定了退市風險警示,作為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既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也保障投資者的交易權利;確立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獨立經濟學家王赤坤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暢通市場出口關,是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提升市場活力韌性的重要保障。
三、設有重新上市環節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有重新上市環節。《上市規則》指出,北京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另外,《上市規則》也對上市公司退市去向做出安排。北京證券交易所充分發揮與新三板市場一體發展的制度優勢,對於退市公司,符合中國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掛牌條件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體現了對退市風險 “ 分類紓解、充分緩釋 ” 的創新探索。
四、申報 100 股起,以 1 股為單位遞增
全國股轉系統表示,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主要內容方面,一是實行 30% 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 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 10 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 ± 5% 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 100 股,每筆申報可以 1 股為單位遞增。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 10 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制度空間。
五、連續停牌時間不超過 25 個交易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貫徹 “ 少停、短停、分階段停 ” 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資訊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
具體來看,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 10 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 5 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 25 個交易日。
六、對現金發放股利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京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現金發放股利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上市規則》充分吸收了精選層前期實踐經驗,承襲契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監管制度,形成了體現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定位和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規範成本與收益。例如,對現金發放股利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 “ 量力而為 ” ;對於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揭露並履行相應程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於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七、確立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
《交易規則》指出,規定股票交易的重點監控範圍和異常交易行為類型,以及對違規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確立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40% 的屬於異常波動,並進行交易資訊公開。
八、不實行主辦券商 “ 終身 ” 督導
北京證券交易所主體責任更加清晰,不再實行主辦券商 “ 終身 ” 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中國全國股轉系統表示,這主要考慮到,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均來源於新三板掛牌滿一年的創新層公司,上市時透過了嚴格的准入審核,並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市場檢驗,因此與證券交易所的實踐安排保持一致。
這有利於進一步確立上市公司作為規範運作第一責任人的主體地位,增強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自身品質的動力;有利於進一步壓實仲介機構責任,激勵仲介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普惠金融投入,與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的主辦券商機制形成服務合作。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資訊揭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京證券交易所將盡快確立後續銜接安排。
《虎嗅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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