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行號」文章仲介紹了「公司」與「行號」間的六大差異,這篇文章會將「行號」再細分為獨資與合夥,分別介紹兩者之間的差異及優缺點,另外,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有限合夥」?它與合夥有什麼差別嗎?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行號:分為「獨資」與「合夥」
許多我們常見的水果店、電器行、企業社都是行號,而根據行號的經營者人數又可再細分為獨資與合夥,顧名思義,獨資自然就是一個人經營,而合夥則是多個人共同經營。兩者除了人數之外還有什麼差異呢?就讓我們先從獨資開始了解起吧!
獨資是什麼?優缺點有哪些?
獨資 (Sole Proprietorship) 指的是由個人單獨出資所經營的事業,也就是說只要一個人開始做生意並通過一定的申請程式,便可以形成一個獨資企業。從上面這段話中,應該不難看出相較其他的企業型態,獨資是門檻最低也是最容易成立的企業型態吧!
截至 2022 年 3 月台灣的獨資企業總共有 889,321 家,為所有企業型態中最多家數的一種,究竟為什麼獨資企業那麼受歡迎?
獨資經營的優點
- 登記成立門檻低:一個股東就可以申請成立,並只需要向地方政府登記
- 營運較自由靈活:經營者可以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獲利和資金等的運用
- 減少稅務支出: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有機會申請成為「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發票而減少營業稅的繳納
- 也不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更多詳細資訊可參考 >> 創業難?報稅更難?五分鐘弄懂!|法白商感情
獨資經營的缺點
- 難以籌措大量資金:由於獨資企業的財力通常比較有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借貸款的難度也較大,因此限制擴展企業規模的機會。
- 個人承擔巨大風險:獨資是以「自己」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來從事經濟活動,可以說自己就是獨資事業,因此對於債務須負「無限清償責任」。簡單來說,當積欠債務時,若企業名下財產無法還清,債務人便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所有的債務。
- 企業存在缺乏可靠性:與公司組織不同的是,獨資企業不以「永續經營」為原則,當企業業主死亡或缺乏繼續經營的能力,企業就有可能面臨倒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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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是什麼?優缺點有哪些?
相對於獨資來說,合夥最大的特色當然就是合夥人的加入!合夥 (Partnership) 是由 2 人以上所共同出資形成的企業,除非有額外訂定契約,否則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參與、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
另外,當合夥企業有盈餘時,會依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配,簡單來說,就是按照一開始出錢的多寡,來決定企業所賺的錢各自應該分配多少。有分配力的權利當然有就有對應的義務了,當合夥企業發生債務需要償還時,如果企業的財產無法全部償還,便需要由全體合夥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來共同償還債務!換句話說,合夥人除了要負擔自己被分配到的債務比例,當其他合夥人無力負擔自己的比例時,是有「義務」要去幫忙償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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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以南瓜水電行為例,說明合夥人之間是如何分配利益與損失:
合夥與獨資有許多的相似之處,兩者皆不具備法人格且不屬於公司組織,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優點為設立成本低,缺點為成員須就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規模小且風險低的營業事業。
有限合夥是什麼?和合夥有什麼差別?
相信對於大多數的人,獨資與合夥兩種企業型態並不是那麼的陌生,但我想大家對有限合夥應該就不是很了解了吧!其實,有限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是在 2015 年有限合夥法施行後才出現的企業型態,與獨資、合夥最大的不同在於有限合夥具有獨立法人格,且有限合夥中又分為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也就是說,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與公司的股東一樣,只需要對企業債務負擔有限的責任即可!
那究竟為什麼會有「有限合夥」的出現呢?
其實這跟「合夥」既有的缺陷有關!由於合夥本身並不具備法人格,因此所有合夥人對於事業都需要負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但問題來了!並不是所有的合夥人都會實際參與事業的經營,有些僅僅是擔任「出資者」的角色,而無限的債務清償責任對於這些出資者而言太過巨大,因此也大大降低了這些人出資的意願。
有鑑於此,政府為了產業的發展需求,才會在之後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讓投資者(有限合夥人)和經營者(普通合夥人)負擔不同的責任,以提升產業的競爭力。
有限合夥實例
私募股權基金是有限合夥的一種常見例子,其投資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管理者,也就是所謂的基金經理人,對於基金有經營與控制的權力,但需要負擔無限的責任。而有限合夥人指的則是外部的投資者,負責提供資金並享有分配收益的權利,但卻不涉入基金的管理、運作,且只需要負擔有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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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比較表
經過了上面分別對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的詳細介紹,我想你應該對這三種企業型態也有了基本的認識了吧!以下筆者將資訊彙整成更加清楚的表格,一起來了解彼此的差異!
獨資 | 合夥 | 有限合夥 | |
家數 ( 2022 年 3 月數據) |
889,321 | 40,568 | 115 |
資本額 | 不限 | ||
業務機關 | 個人 | 合夥人 | 普通合夥人 |
股東人數 | 1 人 | 2 人以上 | 1 人以上普通合夥人+ 1 人以上有限合夥人 |
出資方式 | 現金、其他財產權 | 現金、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 | 普通合夥人:現金、 其他財產權、信用、勞務 有限合夥人:現金、其他財產權 |
債務清償責任 | 無限責任 | 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 |
|
成員表決權 | 個人決定 | 一人一表決權 |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
股權轉讓限制 | 個人決定 | 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全體合夥人同意或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 |
組織轉換 | 可變更為合夥 | 不可變更為獨資 | |
組織存續期間 | 個人決定 | 契約約定 |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作者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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