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3 月底的新聞稿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
截至 113 年 2 月底統計資料,目前已有 227 檔證券投資信託 ETF 掛牌交易,規模達新臺幣 4.2 兆元……ETF 並非定存替代品,常見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折溢價風險、集中度風險等…………金管會將審慎中立監理 ETF 市場……加強業者廣告行銷等銷售規範……
為了達到文末的「加強業者廣告行銷等銷售規範」政策,金管會委託長春路上的投信投顧公會(以下簡稱投信顧公會),研擬業界的自律規範,其中就包括人人可成為的「網紅」。
什麼是「網紅」?
嚴格說來,「網紅」並無確切定義,既無「平台」的相關限制,亦未提及「追蹤人數」的門檻。換句話說,「網紅」的定義十分模糊,模糊到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網紅」。
在 Instagram 上教授人們購買哪些 ETF 的帳號,都可以被詮釋為「網紅」。即使這些「網紅」帳號,大多不是自然人的私有帳號,而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旗下的廣告公關部設立的帳號,在將來亦都可能被納入「網紅」的用語範圍之內。
至於知名的網路紅人,將來必定會被納入金管會的「網紅」範圍之內。原因只有一個:對於執法單位而言,鎖定一自然人較為簡單,因為不用經過調查,透過媒體的力量就可以對其造成壓力,達到執法目的和殺雞儆猴的作用。若要界定一個網紅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還得經過政府機關的公文流程,發文、收文,較為費時。
投信投顧公會的想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根據工商時報的表示,投信顧公會將要求代言 ETF 的網紅擁有相關證照,例如「證券分析師」、「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此外,投信顧公司將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條、第 70 – 1 條第 1 項的六款,制定自律規則,規範相關廣告人員的身分和其廣告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 1 條第 1 項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 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
換句話說,如果一位網紅不是投信、投顧從業人員,沒有擁有相關執照,但是卻在 Instagram、Facebook、Line 上表示,「無腦月月領一萬」、「月存 5,000 塊靠這檔 ETF 竟能賺千萬」,就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 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
投信顧公司表示,將會在今年六月推出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基礎的自律規則。相信屆時的 ETF 次級市場將會稍微撥亂反正,而不是每一天都 00XXX、00XX。
【參考資料】
- 「投信業者找財經網紅代言如何管?五大規範重點曝光」,2024 年 3 月 17 日,經濟日報。
- 「金管會提醒 ETF 並非穩賺不賠商品,投資前應先瞭解商品特性及注意風險」,2024 年 3 月 2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網紅接投信代言,需有『這類』證照」,2024 年 3 月 29 日,工商時報。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