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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大部分人投資債券都是為了獲得債券固定的配息,債券穩定的特性也因此深受許多投資人的喜愛,然而債券穩定配息的背後有一個容易被投資人忽略掉的重點 – 稅賦。
基本上只要是投資債券所獲得的利息都要被課稅,所以照理來說並不需要特別注意什麼?然而問題在於債券會依照註冊地區的不同,分為境外債券( 海外債 )以及境內債券,而投資人在購買這兩種不同類型的債券時,也會被課以不同形式的稅賦,這當中主要的差異就在於「海外所得的認定」。
海外所得中的「海外」指的是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而海外所得當然也包括投資海外資產所獲得的報酬,因此投資境外基金便有可能被課到相關稅額,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投資境外債券會被課到稅呢?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四種條件時,海外所得才會被納入基本所得並且依規定繳納稅賦。
依照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許多海外資產在國外已經有被課稅,因此在國內計算稅額時,可以依照規定進行扣抵,所以投資人只有在扣抵之後,基本稅額仍大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海外所得稅才會納入基本所得稅。
(註)基本所得包括 :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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