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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療法發展現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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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療法發展現況(上)

201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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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療法被視為治療癌症及困難疾病的新解方,在全球生技界掀起一股研發熱潮,根據 Frost&Sullivan 預測,2017 年細胞療法的全球營收為 27 億美元,預計 2025 年營收將達到 82.1 億美元,複合年增長率(CAGR)約 14.9%,深具市場潛力。

隨著細胞療法蓬勃發展,考量此類新興產品的製程特殊、治療程序複雜,各國無不修訂相關法規監管,而我國政府對細胞療法發展採取積極態度,先後於 2018 年 9 月通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稱《特管辦法》)及 2018 年 10 月通過《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以放寬細胞療法在醫療應用上的限制、加速產品上市時程,鼓勵國內醫療機構及生技業者投入細胞治療領域。

本文分成兩篇,上篇首先將介紹細胞療法的概念,接著回顧國內相關法規發展進程,緊接著下篇將對國內外市場發展現況做介紹,最後對我國發展細胞療法應努力之方向提出見解。

細胞療法簡介

細胞療法是將取自人體之細胞,經體外培養或加工再輸回病患體內以治療疾病(圖一),與化學藥品(小分子藥)的產製過程的不同,主要在於原料來源及產品形式。化學藥品由藥廠合成後量產上市販售,其產品形式為化學藥物、生產過程不需經過醫療機構。細胞治療產品原料來源為人體細胞,於細胞製備場所(可為藥廠或醫療機構)加工、培養製作後,再由醫療機構將細胞輸回人體,產品形式為人體細胞,目前臨床研究集中於幹細胞及免疫細胞,茲將兩者分述於下:

  • 幹細胞介紹

幹細胞具有自我更新、分化與再生的功能,一般依來源可分為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 ESC)、成體幹細胞(Adult Stem Cell, ASC)及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 iPSC),其來源及功能簡述於下(詳表二):

A.胚胎幹細胞
胚胎幹細胞是分離自尚未發育成人體的囊胚中的內細胞群,並進行體外培養而得,屬多能性幹細胞,可分化成任何一種人體細胞及組織,可用於修復人體受損的組織或細胞。因提取過程需摧毀胚胎本身,無異於扼殺生命,故存在倫理道德爭議。

B.成體幹細胞
成體幹細胞來自胎兒或成人體中組織或器官,常見者如造血幹細胞(Hematopoietic Stem Cell, HSC)及間質幹細胞(Mesenchymal Stem Cell, MSC)。造血幹細胞存在於骨髓、周邊血及臍帶血,可分化成血液細胞(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功能為製造血液,故可移植治療血液、代謝及先天免疫疾病;間質幹細胞存在於骨髓、胎盤、臍帶、牙齒、脂肪等組織,可分化成血液細胞以外的細胞,如骨頭、脂肪、肌肉、神經等,功能為修復組織、免疫調節,可移植治療急性免疫排斥反應、心肌梗塞等

C.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
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將四種轉錄因子導入成體細胞,重新編程為類似於胚胎幹細胞的多能性幹細胞,可分化為任何一種細胞,被認為在醫療應用上蘊藏巨大潛力,目前研發聚焦於黃斑部病變、心臟衰竭、帕金森氏症,尚未有產品上市。

  • 免疫細胞介紹

免疫細胞包括殺手細胞(NK Cells)、樹突細胞(DC Cells)、T 淋巴細胞、B 淋巴細胞、巨噬細胞、單核細胞…等,是有關免疫機制運作的細胞,能識別抗原,產生後天性免疫回應,以此特點應用於醫療上發展出免疫療法,透過活化患者自身的免疫反應來治療疾病,目前以抗癌治療為主。

其中免疫細胞療法和免疫藥物治療的作用原理不同,免疫細胞療法是將加工或擴增後的免疫細胞注射回患者體內,讓免疫細胞透過辨認腫瘤細胞上的特異抗原(靶點),進而產生免疫反應殺死腫瘤細胞;免疫藥物治療一般指的是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是透過阻斷 T 細胞上抑制性受體(如PD-1)與腫瘤細胞表面配體(如PD-L1)的結合所產生之免疫抑制訊息,進而喚醒免疫細胞來殺死腫瘤細胞。

台灣細胞治療法規發展進程

各國考量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產品(通常統稱為再生醫療產品)風險、製程的特殊性、治療的複雜性,有另立規範之必要,另立專法者,如歐盟的《先進醫療產品管理法》(Regulation(EC)No 1394/2007 on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另訂專章者,如日本《藥品醫療機器法》增訂《再生醫療產品專章》。台灣則朝訂立專法發展,目前台灣與日本的監管形式最相似,兩國皆將細胞療法區分為醫療技術及產品(雙軌),分別適用不同的制度規範(雙法),本文茲將各國細胞療法的監管方式整理於表三。

關於我國細胞療法相關法規發展進程如下:

  • 2010 年管理方式由「新醫療技術」轉為「產品」

我國早期將細胞治療列為「新醫療技術」管理,權責機關在醫事處,經人體試驗證明其安全、療效無虞,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常規醫療,如 2005 年衛福部將臍帶血移植治療 29 種適應症列為常規醫療,2010 年食品藥物管理局(現為食藥署,以下稱 TFDA)成立後,權責機關轉為食品藥物管理局並以「產品」列管,細胞治療產品和一般藥品同樣需經臨床試驗、查驗登記、上市後追蹤管理。

為完善相關細胞治療臨床法規及審查,TFDA 遂於 2014 年 8 月 8 日成立審查單位「再生醫學諮議小組」,2014 年、2015 年陸續發布《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查基準》、《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及《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我國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相關規範及適用時機可詳圖四。

  • 2016 年以恩慈條款有條件開放細胞治療

惟改為產品列管後,上市前須經過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程序,細胞治療產品發展緩慢,影響病患使用細胞治療之權益。2016 年 TFDA 增修《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 ,「有條件開放」目前進行免疫細胞療法研究的醫師替患者做細胞治療,但僅開放無藥可醫的癌症末期病患,即恩慈條款。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揭露,2010 年至 2018 年 6 月期間,細胞療法改為產品列管後,共受理 72 件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申請(包括臨床研究案件),其中 46 件核准執行,核准率約 64%,相關細胞類型詳圖五,以間質幹細胞及免疫細胞為大宗,目前皆在臨床階段,未有產品上市,故醫療機構欲以細胞療法治療病患,除已列為常規醫療者,只能申請以人體試驗及其附屬計畫或恩慈條款方式進行。

  • 2018 年起我國細胞治療法規朝「醫療技術」與「產品」雙軌監管
    • 《特管辦法》開放細胞療法申請為醫療技術
      為使細胞治療可及早適用於有需要的病患,2018 年 9 月起實施之《特管辦法》開放自體幹細胞、自體免疫細胞及體細胞自體纖維母細胞及自體軟骨細胞用於治療特定適應症(表六),未來由醫療機構擬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TP)查核、行政審查、專家審查及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登記等程序,可不經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即施用於患者且可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若要施行表六以外之細胞治療技術,且曾執行相關人體試驗,可檢附已發表之國內外相關文獻報告提出申請。其中可以發現癌症治療方法,已不限於傳統化療、放射性治療、手術,亦納入免疫細胞治療。
    •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規範細胞治療產品
      以上市為目的或《特管辦法》開放項目以外之細胞治療,如異體幹細胞移植,仍需經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程序始可上市銷售,除了需符合臨床試驗相關法規外,2018年10月行政院通過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將細胞治療、基因治療及組織工程列為再生醫療產品納入規範,該條例已於2019年初進入立法院審議。為加速細胞治療產品的上市,以提供迫切需要患者更多元治療選擇,除了現有的快審機制 ,《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仿效日本藥機法「有條件的上市許可」,新增條文規定,在臨床試驗確認安全性及初步療效後即可批准不超過五年之暫時性許可證上市,上市後監督單位將持續監控病患使用情形、並須執行療效驗證試驗。《特管辦法》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基本上確立了我國細胞治療以「醫療技術」與「產品」雙軌監管的架構(圖七)。《特管辦法》規範之醫療技術偏向客製化、差異化治療,《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規範之產品則將治療商品化、規格化,並取得許可證販售,可全面商業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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