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的年尾,年終獎金(英文 year-end bonus)是許多勞工欣欣盼盼的一筆及時雨。但你的公司有發 年終獎金 嗎?如果 公司 沒有 發 年終獎金 有違反 勞基法 嗎?你知道年終獎金 扣稅 的規定嗎?如果我年底前 離職 還可以拿 年終獎金 嗎?今天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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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年終:可能違法,但大多時候不違法
我們快速進入結論,公司沒有給你 年終獎金 違法 嗎?事實上,大多時候並不違法,因為年終獎金並非法律規定一定要給予勞工的,除非有一種狀況,公司沒給你年終就算違法,請看下圖:
▲參考資料:518 職場熊報〈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關鍵在於這點〉製圖:股感知識庫
公司在徵才廣告,或是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有明確表示會發年終獎金(有點像是有的公司會在徵才廣告中強調,固定年終X個月,或是薪水是談年薪多少個月這樣),這樣有和勞工「約定」的情形下,年終就會被歸類為經常性給予,也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未發年終獎金,就是違法。勞基法雖然對此無罰則,但員工是可以依照勞動契約向公司請求給付。
另外一種沒發年終「可能違法」的狀況,是公司雖然沒有事前約定好會發年終,但公司在年終時有盈餘,且員工沒有 過失 情形,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照勞基法第 29 條,雇主應該發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法條如下:
▲ 勞基法第 29 條。(圖片擷取自:勞動基準法)
所以你進公司前,合約沒有說會給年終,也不是照年薪談,但年底公司有盈餘、你也沒犯什麽重大過失,就可以跟公司請求說你要獎金或紅利分配,但一樣的,也是要看你有沒有勇氣拿這個法條去要看看。
勞基法有關年終獎金的規定、法條
下面是勞基法中,跟年終獎金與獎金規定較為相關的法條,提供你參考。
- 勞基法 第 2 條第 3 款: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工資)
- 勞基法 第29條:公司年終有盈餘、員工無過失
- 勞基法 施行細則 第 10 條第 2 款:年終獎金屬恩惠、獎勵性給予
年終獎金 離職能跟雇主請求嗎?
另外,還有人會問,如果在年底前離職, 年終獎金拿得到嗎?如果因故離職 年終獎金 老闆沒有給,這樣有違法嗎?我可以要求他給我年終嗎?
其實,這個年底前離職,或因被資遣等因素離開工作,要請求年終獎金一樣要看這份「年終獎金」,到底是不是當初有在徵才廣告、勞動契約、工作細則中所跟你談定。簡單來說,就是這筆叫做年終獎金的錢,到底跟你的工作有沒有「對價性」跟「經常性」。
法律上對於「年終獎金」,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 10-2 條定義,屬於「恩惠」及「獎勵性給予」。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沒有法律保障你向雇主請求的。
除非,你的「年終獎金」或是其他津貼等等,是在合約中約定好「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這筆固定金額被視為你工作某一段時間的對價,那就算他名義上叫年終獎金,實質上則還是有工資性質,必須要依照比例給你,你可以去要看,有要成功應該就是照工作的時間長度換算回去給你。
最高法院採取肯定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應依「一般社會通常之觀念,視該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底線為筆者所加,下同),作為判斷之標準,給付名稱則非所問」。
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稱之年終獎金,應「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倘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勞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亦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 |
參考資料:勞動契約未合法終止時年終獎金之請求—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余瑋迪。 |
年終獎金 扣稅 、二代健保、所得稅、補充保費、扣繳
那年終獎金要扣稅嗎?答案是要,現行規定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超過 84,500 元,就要先按全數扣繳 5%。
根據 財政部 資料,非固定薪資常見之三節獎金、年終獎金部分,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超過84,500元者,即按全數扣繳5%,免併入全月薪資總額計算扣繳稅額。
如有溢扣稅款情事,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年終獎金 發放時間
最後,年終獎金 發放時間 通常都訂在何時呢?一般來說都是在 1~2 月間,跟著薪資一併發放,也就是說,假設你薪水發放時間在 1 月 5 號或 10 號,可能就是那個時候給你。但還是要看各家企業的狀況與規定,有疑問的你可以直接跟主管、公司人資或財務確認,會是最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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