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公司是否有同仁離職了?依照《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而在職同仁未休完特休則可選擇換錢或遞延特休 1 年,然而 1 年後仍無法休完,還是要將其未休天數折現。
除此之外,處理員工特休未休天數還有哪些規定須注意呢?有 3 點是雇主們常忽略的,以下提醒您。
一、 特休換錢如何計算? 1 計算公式讓你秒懂
若要將沒有休完的特休假天數換錢,該如何計算?計算方式為「(天數)x(1 日正常工時薪資)」。而這 1 日的薪資金額,如果是在職員工,就是依照其「年度終結」(視公司特休制度為週年制或曆年制而訂)的前 1 天正常工作時間薪水來換算;而離職員工特休換錢,則是用「契約終止」(離職日)前 1 天的正常工作時間薪水來計算,且都必須在 30 日內折算好的薪水結清給員工。
舉例:員工新人妹在 109 年 1/9 到職,月薪為 36,000 元,公司特休計算採「週年制」計算,則 110 年 1/9 將獲得 7 天特休,必須在 111 年 1/8 修完,如果年度終結其特休仍有 2 天沒休完,則新人妹可以有兩種選擇:
方式 1 :遞延 → 最多只能遞延 1 年,也就是 112 年 1/8。
方式 2 :換錢 → 直接將特休換錢,則未休完 2 天特休共可折算薪資 2,400 元。【 36,000 元 ÷ 30 天 x 2 天= 2,400 元】
二、 特休假換錢後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在年底時,公司人資通常會結算同仁未休特休天數,如果選擇直接換錢而非遞延,則折算的錢性質上仍屬於「薪資」,按照規定,屬於薪資就必須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因此雇主必須協助勞(就)保投保薪資申報調整,若沒有照實申報,勞保局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要求雇主補繳短報的保險費金額 4 倍罰鍰。
三、 特休未休薪資屬於加班費,在標準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至於員工在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是否需要課稅呢?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薪資,屬於「不休假獎金」,在性質上為「假日加班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範圍內者,免視為薪資所得,也免納所得稅(註)。然而,若公司特休給假天數優於勞基法,則未休天數折算薪資後還是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只要是雇主要求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一律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或是「特休假未休所換的加班費」等,可全額免稅。
註:請參考財政部 74 年 5 月 29 日台財稅第 16713 號函
《職場熊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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